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520号
各有关单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源头控制和防止新化学物质对我国的环境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形势和要求,加强新化学物质管理,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批制度和后续的监管工作,针对《办法》实施5年来所发现的问题,我部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完成了有关条文的编制。
现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9年6月28日前将意见返回我部污染防治司。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季诚
电 话:010-66556259
传 真:010-66556287
附 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