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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备耕 教你如何快速辨别真假肥料
责任编辑:李晓丹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3-02-05

肥料是农作物的“粮食”。肥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年的粮食收成。当前正值春耕时节,农资市场购销两旺。目前市场上肥料品种繁多,品质参差不齐,稍不注意就会买到假肥料。广大农民朋友要科学合理选肥用肥、谨慎购肥。



一、肥料生产经营者要做到“四要”“四不”


(一)“四要”
1.要遵纪守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要把好肥料产、供、销和使用各环节的质量关。
3.要从生产源头和销售一线到使用指导杜绝坑农害农情况发生,在提供优质肥料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科学指导和服务。
4.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依靠科技提高产销肥料质量保障农业生产,促进企业发展。
(二)“四不”
1.不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肥料。
2.不经营“四无”肥料,“四无”指无肥料登记证(或无备案号)、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无执行标准。
3.不经营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功能的肥料。
4.不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肥用肥。



二、农民朋友购肥要做到“八要”“七不要”
(一)“八要”

1.要选择正规门店。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肥料生产或商店购肥。

2.要科学选肥。根据生产目的、耕地肥力,选用当地使用多年或经过农技人员试验的肥料品种,确定使用数量和方法。

3.要查看肥料包装是否规范。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应规范的标明:

(1)产品名称、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和地址;

(2)产品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和注意事项;

(3)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号、产品适用作物;

(4)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应标明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5)总养分是肥料中对作物生长有促进作用的有效部分,只能是氮磷钾养分总和,不得将氮磷钾外的其它养分算作总养分含量。用肥料的价格除以养分含量,计算出一个养分含量的单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肥料。

4.要核对信息。核对包装袋标识内容是否真实。

5.要索取销售凭证。购肥时索取公章清晰的正规购肥销售凭证。

6.要留存未开封、包装完整的肥料1-2袋至收获后并科学保存。

7.要进行咨询。有关疑问可上网或电话查询,也可以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

8.要科学用肥。按照当地测土配方或农技人员的指导确定肥料使用数量和方式。施肥过程中要按照肥料特性合理地进行混施,混施过程易发生潮解、结块等物理性状改变或易发生化学反应的肥料产品一定不要混施。微生物肥料产品建议单独施用或与有机肥料混拌后再与化肥混施,一定不要直接与高浓度化肥、农药混施。

(二)“七不要”

1.不要购买“四无”肥料产品。

2.不要购买包装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肥料产品。

3.不要购买包装内容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包装内容的肥料产品。

4.不要购买名称不规范的肥料产品。如冠以灵、宝、素、王、精等名称及有机二铵、黑尿素等肥料产品。

5.不要购买流动商贩的肥料产品。

6.不要购买具有农药功效的肥料产品。

7.不要购买功能“神化”的肥料产品。

 


三、问题处理“三注意”
1.注意保存证据。保存好购肥凭证和未开封的肥料产品,应留存至收获后。
2.注意保护现场。肥料施用后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田间现场,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3.注意及时维权。因肥料问题造成损失的,要与肥料经营者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或市场管理部门投诉,无法达成和解的,要及时到人民法院起诉责任方。
希望各肥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朋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农业、市场、公安等部门举报。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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