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以下几种涉及肥料农药产品的归类如下:
NO.1 农菌
产品描述:
农菌,呈粉状颗粒,分为根瘤菌、固氮菌、磷细菌、硅酸盐细菌及复合微生物等种类,溶于水后直接浸种、喷到作物上或施入土壤中。该商品中的农菌等培养微生物含量在85%以上,其他成分是维持农菌等培养微生物活力的物质。加工方法:发酵、分离、纯化、低温冷冻干燥。主要功能:促进植物生长,改善土壤微生物生态,有利于植物获得更多养分。
归类决定:
该商品属于培养微生物,不能增加土壤肥力,不应作为肥料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4990。
NO.2 鸟粪(圆粒肥)
产品描述:
鸟粪(圆粒肥)是一种以海鸟、蝙蝠等的粪便、尸体及残骸经长时间堆积在土壤及岩层上形成的风化物质为原料,经粉碎、干燥、再粉碎(为达到100目左右而加入3%淀粉黏合)、造粒等步骤加工而成。该商品为圆形褐色颗粒,用于有机作物的栽培,20千克/包,经化验鉴定为含有羟磷灰石、石英和碳酸钙的成分。
归类决定:
该商品是采用天然矿物肥料与淀粉混合造粒而成的,其加工程度已超出了《税则》第二十五章的商品范围,且其已具有肥料的特定用途,因此,不属于第二十五章和税目68.15的商品范围。因其成分为天然矿物肥料与淀粉,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章注三和《税则注释》品目31.03注释,该商品也不属于税目31.03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鸟粪(圆粒肥)应按其他肥料归入税则号列3105.9090。
NO.3 有机肥
产品描述:
有机肥的成分为肥料用泥煤70%、菜籽饼(油菜籽经榨取油后的饼)30%。每包净重15千克。加工工艺:原料粉碎→配合→颗粒机制成颗粒→过筛→烘干→过筛→冷却→称重→包装等,用作蔬菜、庄稼、果树肥料。使用方法:地面撒施。
归类决定:
该商品是由泥煤及菜籽饼混配而成,根据《税则注释》第三十一章总注释及品目31.01的排他条款,不属于第三十一章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
NO.4 百草枯原液(40%)
产品描述:
百草枯化学名称为1,1′-二甲基-4,4′-联吡啶阳离子。百草枯原液(40%)为墨绿色液体,含百草枯、催吐剂、腐蚀抑制剂和水,不易燃烧、不爆炸。用于配制“克无踪”20%水剂。
归类决定:
该商品除含有原药成分外,还含有腐蚀抑制剂等配制成药所需的物质,不符合《税则》第二十九章章注一(一)、(四)~(七)的规定,不能归入第二十九章。该商品已经具备了成药的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按成药归入税则号列3808.9319。
NO.5 乙基氯化物
产品描述:
乙基氯化物的化学名称为O,O-二乙基硫代磷酰氯。纯品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的酯气味,比重1.191,沸点71.5℃~72℃(7毫米汞柱),折射率1.4684(25℃),熔点低于-75℃,工业品微带黄色。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乙醚、脂肪等多数有机溶剂。该商品用作有机磷农药和医药中间体,在三甲胺催化下与对硝基酚钠可以合成对硫磷。
归类决定: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20.9000。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本公告《税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则注释》是指《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