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前我国农药领域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却频繁遭侵权困扰,如何全链条保护、发展农药行业的知识产权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先在中国申请再递交PCT″和″先递交PCT再在中国申请″两种专利申请程序有何区别?企业申请PCT时,通常又会考虑什么?
这两种程序在专利法的意义上来讲没有绝对的差别,从审查周期上来看会有一些差别。从PCT公开到进入中国,再回到中国再公开再审查,会比在中国直接进行申请时间上会慢一些。因为很多申请者都希望在中国获得一个准确的正向结果后,再决定去不去PCT或者是其他国家进行申请。
PCT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后,一般30个月左右内需要进入目标国的国家阶段,先递交中国申请,再要求该申请的优先权递交PCT申请,就会多出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这个时候再提交PCT进到国外的时候,在其他国家授权的可能性比较大,结合国际阶段的检索报告以及可选的国际初审的结论,可以获得更多信息,从而降低在国家阶段被驳回的风险,减轻资金和人力的成本。
很多企业在做产品研发的时候,对后期及未来的整个市场情况其实还没有一个很清晰的概念,这个时候企业可能会先申请一件中国的专利权或者是PCT,从而来定制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企业想要在多个海外市场有所发展或者是在海外有一些潜在的竞争对手,需要在相关的多个海外司法管辖区内实施专利布局,比如通过PCT途径申请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在多个指定国生效,这就是一种非常有效和有利的途径。
商业秘密如何评估它的价值?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一旦被侵权,怎么样去衡量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
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角度来讲,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跟有形财产的评估差距非常大。比如说有一件有形物,不管是机器设备还是土地厂房等,它有着最基本的形体,在审计上也有一定的评估方法,可以得出评估结论。而无形资产,特别是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从技术本身能把技术内涵和外延讲清楚,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同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这项技术在市场上的领先性,以及未来有没有可能被替代,这里就能体现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了,要将秘密始终保持在这个秘密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有新的技术替代,那么,整个企业可能就会面临一个困境。如果这个秘密仍然在企业手里,没有公开,没有披露,但是你的领先性已经丧失了,那么它的价值也会有所贬损。
知识产权的侵权,从大的范围来说,是侵权法性质的一种,中国的侵权法律的赔偿责任,还是一种叫″填平原则″,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但惩罚性原则适用的范围其实还是比较窄的,条件也相对严苛一些。所以真正遇到侵犯技术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损失,可以获得的赔偿和真正造成的实际损失,差距还是相当明显。在中国,如果你是权利人,更多的还是要做好防范工作,同时需要运用各种各样的市场手段,去体现你的商业秘密中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企业内部需要进行专利分类分级管理吗?
分类管理是一种在资料、文档管理中应用广泛,很基础和很常见的管理方式。如在知识产权维度下,专利、商标、版权的分类管理;在专利维度下,按照不同申请国家、不同专利类型的分类管理。精细的分类管理不仅限于资料、文档的管理,而且是对专利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差异化管理,一部分工作会与分级管理相互交叉,或者说将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分级的一种方式和一个步骤;分级管理是根据专利的价值对专利进行分级,进而决定资源投入等级、管理流程、运营模式等。分级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专利管理的效率,降低专利管理的成本,优化企业的专利资产,核心在于专利价值的评价和分级标准的制定。
从专利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进行专利分类分级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很多国内的企业有勇气去做一些结构很新颖的产品,也很舍得投入金钱、时间、人力去做,这样的一个专利和技术方案,需要一个能够经得起无效的方式去保护起来,才是比较稳妥的。
现在一个企业拥有的专利少说也有个十几二十件,多则上百件,对此还是要给它进行分类,然后去做一些分级分类的管理。
非正常专利可否作为有效对比文件来评估其他专利申请时是否具备吸引性和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当中遇到的技术方案,方案中出现明显的不合理,或者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去判断它有明显技术缺陷的话,一般都会倾向于不授权处理。如果要做到驳回有据的话,那就要证明申请的专利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些真实的数据来体现。
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能不能作为一个有效的技术方案,去评估新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吸引性和创造性,其实客观存在没有问题。如果企业当中有研发人员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一个比较不错的研发成果,然后检索的时候检索到了相关的一些专利文献,然后发现这些专利文献是有问题的,比如专利文献中写的技术成果达到90%,其实技术人员才做到80%,如果技术人员评判完之后,觉得那些专利有问题,觉得它的工艺实现不了的话,尽可能地还是去申请专利。
制备工艺专利在侵权诉讼的时候举证很难,还有做下去的必要么?
现在国内的企业,就拿茚虫威举例,有些企业会申请二十几件专利去做一个茚虫威,很多的技术创新点或者是创新来源都在制备工艺上,然而我们不能小看一些新的技术方案,因为它能够为我们企业获得专利权。有些企业急于申请一些专利,企业也有自己的研发,也做出来一些好的产品,但是他因为没有合适的知识产权部门人员,或者说是没有做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他就找不出来自己的发明点,但是又希望能为这样的产品去申请好的专利,为他想要上市的产品去申请1~2件专利,但是他自己的方案目前还够不上一个创造性的高度,这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代理机构会来找到这些企业,或者他们去找到一些代理机构承办专利申请,为产品量身定制去做一些专利。
就算产品的数据是真实的,产品的效果也都是不错的,但是专利当中的技术方案和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没有人敢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像制剂类的专利,很多含有分散剂、润湿剂、增稠剂、防腐剂等,针对这些制剂可以用一个特别具体的配方来保护产品。
国内的企业要做一些通式化合物的时候,或者说是原创的化合物的时候,在申请文件撰写的时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们在做这种化合物专利布局的时候,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否则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能通过在后补交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未得到确认的技术效果。对于核心的化合物,要把它的合成数据、活性数据等都尽量全放上去,这是相对比较稳妥的。
作为一个全新结构化合物的专利布局,要想对保护范围给予实力上的支持,活性数据等都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包括后面的方法、中间体等,然后组合物以及一些其他的用途都要尽量考虑全面,同时这里面还涉及一个持续布局的问题,一个好的产品要用一个专业的策略来尽量延长其无形资产属性,增大无形资产,从而延长它的保护周期。
化合物在专利布局的过程中还需要兼顾考虑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如何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能对技术秘密进行合理地保护,以尽可能地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