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落实好《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质检总局监督司组织实施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全面修订工作,将原实施细则中总体要求和通用内容集中到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中,具体细化了总局关于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程序、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以及集团公司取证等改革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派观察员参加。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
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