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2005年首次作为临时观察员参加第19届OECD/GLP工作组会议后,一直积极申请成为OECD/GLP “非成员数据互认协议” 签署方,近年来,中国农药GLP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一.基本建立农药GLP考核及管理体系
近年来,中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GLP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和“GLP符合性考核评价表及考核评价标准”。
明确了农药GLP实验室的考核管理体系、考核专家的遴选与管理、考核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审核与发证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制定了农药理化、残留、毒理和环境等领域安全性评价GLP准则农业行业标准,对农药理化等领域GLP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二.有序推进农药安全评价试验方法的研究制定
试验数据国际互认有两个前提,一是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试验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符合GLP准则(原则),二是试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两者缺一不可。
近年来,依据我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国际GLP准则要求,参考OECD、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试验方法,对我国的农药试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对OECD最新的化学品测试方法共120多项进行了编译和修订,为我国农药安全性评价数据的国际互认提供了重要技术参考。
三. 培训GLP管理和技术人员
中国已经编译出版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与管理系列》及其修订本,有效地增强中国GLP从业人员管理理念,提高GLP意识。
从2005年开始,先后邀请美国、德国等GLP检查专家举办农药GLP检查员现场培训、农药GLP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参加了国际GLP培训和实践,为GLP实验室建设、GLP符合性考核,培养并储备管理与技术人才。
四. 组织开展农药GLP符合性考核
经资料审查、现场考核和评审,2010年5月公告批准了沈阳化工研究院安评中心等6家农药GLP实验室。
五. 努力推进安全评价试验数据国际互认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与OECD GLP组织的交流与沟通,了解OECD有关MAD政策和最新进展,并及时通报我国GLP发展情况,得到OECD GLP成员国的重视。
与美国环保署(US EPA)签署“关于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持续遵从监控项目的意向书”,开展培训和GLP符合性联合检查,极大提高了我国农药GLP检查员的能力和水平。
接下来中国还将进一步推进与OECD和美国等国家的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
展望
随着中国农药国际地位的提升,国际上对中国农药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中国将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实施GLP管理。通过“引进来”,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以国际合作项目为平台,实施“走出去”,扩大我国农药登记的国际影响,促进出口农药质量效益提升。
中国GLP管理还将进一步加强法规、人才和能力建设,完善和建立与大国(强国)地位相一致的农药管理体系和队伍,不断强化农药管理的导向调控作用,引领和促进农药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