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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峰化工(000950)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1-02-15

    公司公告:建峰化工(000950)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渝天律(2011)见字第04号
    致: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 年2 月14 日召开的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月29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于2011 年2 月14 日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长曾中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经查验核实公司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确认:截止2011 年2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598,799,235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公司股份
396,039,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68,2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0%;无限售条件股份327,789,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会议为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不接受临时提案,会议只对已公告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刘震海 
                                                    李国意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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