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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09-10-22

927日,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的李新芝先生做了题为《农药企业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申请注意要点》的报告,从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农药专利侵权诉讼和应诉策略,以及农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中国目前的农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我国通过四个方面保护农药产品知识产权,分别是农药专利保护、农药行政保护、农药海关保护和农药登记保护。

农药专利保护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所谓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例如,将专利产品陈列在商店中;在报纸、电视、网络上作广告等行为,明确表示了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愿望,都属于“许诺销售”的行为。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依据化学工业部于19921226日发布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农业化学产品实施行政保护。其保护期限的计算办法是: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同时法则也规定了行政保护的终止的情况:专利权在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未按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书面声明放弃行政保护,及在颁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专利权有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后,当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这是农药专利的海关保护。

对于已获得专利且在农药登记机构备案的农药产品,其它企业申请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登记时,除按通常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农药登记机构还要求其提供省级以上专利部门或法律机关的专利不侵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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