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经批准以下农药的重新登记:杀虫剂吡螨胺;除草剂苄嘧磺隆和植物生长调节剂5-硝基愈创木酯酸钠、邻硝基酚钠和对硝基酚钠。这些有效成分将在2009年11月1日列入EU农药登记法令(91/414)的附录1。它们是EU第三论审查的现有有效成分。
EU成员国必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核实现有批准与附录1批准的用途一致。然后,必须在2014年4月30日前按照附录1的条件重新登记含这些有效成分的产品。
对吡螨酯的条件规定各成员国应特别注意为了保护操作者、工人、水生生物和食虫鸟类的适当的风险降低措施。为了证明没有相关杂质存在和进一步说明对食虫鸟类的风险,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提交更多信息。在评价在剂型中而不是在水溶性袋中含吡螨胺的产品时,给予批准前必须提供任何必须的资料。
对于苄嘧磺隆,成员国必须保护水生生物和地下水。在2011年10月31日前要求的更多资料是:规格,苄嘧磺隆在淹没过的土壤中的降价比例和关于消费者风险评价的相关代谢物。
对于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各成员国必须确认原药的规格,保证保护操作者与工人和地下水。为了解决对地下水的风险,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作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