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成分添加一直是农药行业的诟病,虽然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隐性成分添加乱象有所缓解,但是每年无论是地方抽检还是农业农村部抽查,添加隐性成分在不合格产品类型中仍占据较大比例。
通过梳理这些抽查案例我们发现,农药中添加的隐性成分越来越“高级”,从最简单的草铵膦添加百草枯,甲维盐中添加毒死蜱这些常见手段逐渐上升为产品中引入国内未登记的化合物或者一些市面上流通较少化合物,添加成分越来越隐秘给执法部门抽查、检测造成了很大难度。
日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就向农业农村部发了一个函件,要求确定,添加“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是否为假农药。
对此,农业农村部给出的结论是:企业在藜芦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未经登记的溴苯虫酰胺、“CAS500008-54-8”,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严厉查处。
农业农村部给出的理由是: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均属于2003年美国富美实公司(原杜邦公司)公开的国际专利中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2年。且国内已有企业申请了上述化合物与多种杀虫剂进行复配的专利,可用于防治蓟马、小菜蛾、稻纵卷叶螟等害虫。上述两种物质具有生物杀灭活性,对人畜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的定义及管理规定,将具有杀虫活性的物质用于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
上述两种成分被判定为隐性成分,如果企业产品中添加其他的化合物属于非法添加吗?究竟什么样的成分算隐性成分?
国内没有登记的化合物产品算不算农药?
算不算农药这个要根据化合物本身的特性和用途来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也就是说是否为农药是按化合物活性成分及用途、场所来判定的,而不是说在国内有登记的就是农药,没有登记的就不能算作农药。
就如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溴苯虫酰胺和目前暂定中文通用名为二氯异丙虫酰胺的两款化合物,虽然目前国内并无相应的产品登记,但因其有杀虫活性最终也被认定为隐性成分添加。
既然助剂都可以在农药制剂中合法添加,那我把国内没有登记的化合物当做助剂不行吗?
当然不行,不是所有的成分都可以当做助剂。助剂目前虽然不用取得登记,且无需在标签上标明,但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助剂已有明确的定义。
首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指出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也就是说那哪些成分为助剂其实农业部门都有一定的判定。
另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对农药制剂进行定义时候农药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其中,有效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或生物体;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或者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都说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那么怎样的成分算是隐性成分?
什么是隐性成分其实并无明确的定义,不过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判定是否为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其实还要具体化合物具体分析。
首先,添加国内已取得农药登记的化合物成分,而未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毫无疑问是隐性成分;其次,产品中添加的成分,国内虽还未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但是在国外已经被作为农药登记,那么也基本可以直接判定为非法添加隐性成分;最后,添加的成分国内外在农药上均无取得相应登记的,这就需要根据化合物本身的毒理、特性、化合物本身杀虫、杀菌或除草活性等进行分析,不过最终是否确认为隐性成分还需要农药管理部门的综合判定。
其实《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对非法成分添加也已作出说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将被认定为假农药。其实就是说,既然被认定为农药成分了就应该进行登记并在标签中标注,那没有登记和标注的就只能判定为非法添加。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