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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农药登记及标准要求
责任编辑:胡潇月 来源:天昱农业 日期:2021-11-11

  柬埔寨农药管理法规是Law on Management of Fertilizers and Pesticides,于2012年出台;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是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MAFF)即农林渔业部。为了学习柬埔寨的农药登记,现将该法规第三章中的第一部分“农药登记及标准要求”翻译如下:

农药登记及标准要求
第7条 
在柬埔寨进行农药贸易或加工,需要按照本法律的规定和过程进行农药登记。有意在柬埔寨进行农药进出口或加工的人员,应提前按照本法律的规定向农林渔业部提交农药登记申请。


第8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药可以按照本法律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 不在柬埔寨和相关国际被禁止登记农药清单上的;
  • 之前已经登记过,但是后来农药组分已更改的;
  • 之前已经登记过,但是条件、数据或技术资料有变化的;
  • 之前已经登记过,但是制剂中有效成分原药的厂家有变化的。


第9条 
柬埔寨农药清单上所有的农药应按具体品种进行识别,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对其毒性等级进行分类。

柬埔寨农药清单由农林渔业部门审批。

农林渔业部根据评审要求或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在必要时决定从柬埔寨农药清单中增加、修改或删除任何农药或其有效成分。

第10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人员需要提供完整、充分的信息来申请登记。

农药登记申请书中应包含的信息有:MSDS、组分信息、分析方法、药效试验和其他技术信息等。


第11条 
申请登记农药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如下:

  • 申请农药登记人员的身份、农药品种及加工过程;
  • 农药规格、组分、有效成分、分析方法、有效成分理化性质及农药组分其他相关数据;
  • 原产国药效试验及特定作物和试验区田间生物药效报告;
  • 农药毒理数据;
  • 农药残留数据;
  • 对人和动物安全性信息;
  • 对环境安全性信息;
  • 贸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信息;
  • 农药包装和高棉语的标签。


第12条 
所有在柬埔寨登记的农药,都应按照标准要求,对其样品进行分析、药效试验和不良影响评估。


第13条 
农药样品的分析方法应适应每种有效成分,并应当在国家农业实验室或者经农林渔业部认可的其他实验室进行。

  农药样品分析指南应由农林渔业部门确定。
第14条 
药效试验,应当在农林渔业部的农业实验站进行,或者由农林渔业部授权的研究人员实施。

  农药药效试验的技术协议应由农林渔业部门确定。
第15条 
由农林渔业部签发的农药登记证书有以下两种类型:

  • 正式登记证;
  • 临时登记证。


第16条 
出现以下情况,农林渔业部可以拒绝农药登记申请:

  • 申请书所附信息及数据虚假的;
  • 申请登记的农药具有高毒给公众健康造成的风险比使用农药产生优势多的;
  • 申请登记的农药属植物毒性产品,不能补偿农作物产量损失的;
  • 药效标准低于登记时规定的标准;
  • 申请登记的农药在作物和环境中含有持久性毒性残留的;
  • 一些特殊情况是有例外的,例如为特定公共需要、教育或公共卫生部门的使用、研究或非商业目的情况。


第17条 
农药正式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但在有效期内被撤销的除外。持有农药正式登记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续展申请登记。

  登记条件和要求满足后,临时登记证可在一年内转为正式登记证。如有任何标准未达到,临时登记证将被取消。持有临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行农药贸易。


第18条 
在农药的田间试验数据,其毒性或残留限量高于允许率的情况下,农林渔业部不允许该农药登记持有人审查并申请续期。

  任何农药如其登记有效期届满而没有申请续期的,将终止其分销,并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登记持有人的职责收回。
第19条 
用于登记的药效试验中的所有数据自登记证签发之日起8年内具有资料权。
第20条 
登记证持有人向农林渔业部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标签上农药使用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在登记时进行申报。

  该报告应涉及使用者的身份、使用地点、使用农药的种类和剂量、不良影响的结论和最终结果。
第21条 
柬埔寨的农药登记程序应与国际或区域的农药登记程序一致。农药登记的程序和标准要求由农林渔业部门决定。

  以上简短内容就是柬埔寨农药登记管理法规的翻译,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农药登记禁用或限用有效成分很多且申请者必须为当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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