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化工园区认定进展
河北省
2021年6月11日,河北省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正式公布,共有3家专业化工园区和3家化工集中区。与之前拟认定名单对比,一家园区被取消认定定位。2020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办法指出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7个基本条件,《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考评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川省
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产业园区,应满足十四个条件。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省级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复核工作,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的,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
新疆自治区
2021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提出认定为自治区化工园区应满足14个条件,总评分应在65分及以上。自治区认定的化工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2021年1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定了第一批化工园区名单,共7家。
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并征求意见,要求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15个条件,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公示,共58个园区。
贵州省
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办法指出园区认定应满足14个条件,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 分及以上。对未取得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已认定园区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每5年至少组织1次。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认定条件要求的取消认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已认定园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吉林省
2020年10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现有化工园区申请审核认定应符合11个条件,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依法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改、 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退出。2020年10月30日,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结果公示,有条件通过认定的现有化工园区10家,通过认定的新建化工园区1家,未通过认定的现有化工园区9家。2021年4月29日,经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审定,长春北湖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通过新建化工园区认定,长春五棵树生物化工园区有条件通过现有化工园区认定。
福建省
2021年1月27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认定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等9个园区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同时要求对认定的化工园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严格项目准入,强化安全环保管理,持续抓好园区提升改造,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工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
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共同以甘工信发〔2020〕75号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的通知》,公布了《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该评估认定办法设置了9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其中任意一条,以及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评判为高安全风险的,直接列为不予评估认定。2020年9月1日,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认定名单(第一批)正式公布,共6家集中区;2021年2月5日,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认定名单(第二批)正式公布,共9家集中区,目前甘肃获得认定的化工产业集中区达到15家。
宁夏自治区
2020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10个条件,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环保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2020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确认了2个化工园区、8个化工集中区。
江西省
2021年2月8日,《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基本条件设置了园区设立、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安全环保、管理机构等八个方面条件。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2021年4月14日,江西省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公布,共26家。
辽宁省
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根据《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发布了关于辽宁省第一批化工园区认定名单的公示,共有21家化工园区进入名单。
广西自治区
202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厅公布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确认了钦州石化产业园等11个化工园区。同时,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化工园区要限期整改提升,2020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依法予以关闭退出,2022年底前所有的化工园区全部达到C级(一般风险)及以上。
河南省
2020年11月3日,河南省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公示,包含19家化工类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含有化工类功能区的产业集聚区)和8家专业化工园区。
江苏省
2020年10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苏政发〔2020〕94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式宣布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等14家园区被认定为化工园区,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等15家园区被认定为化工集中区。
浙江省
2020年8月初,《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形成终稿,共六章16条,分为总则、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园区管理、附则,并包含《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附件。认定条件共2条,提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所包含的10项内容,和化工园区认定的评分标准。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公布,包括49家合格园区和3家培育园区。
安徽省
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省认定工作组联合审查,将符合《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条件的安徽省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公示。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山东省
山东省于2017年10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园区认定。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前期组织编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部门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于2019年10月发布《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工信厅公布首批化工园区确认名单,包括云南安宁产业园区草铺化工园区等5家。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发改委牵头,并联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18】404号),要求各(县、市、区)对照化工园区的确认条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执行标准)进行化工园区确认材料的申报、审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导则》也随之出台,为全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2021年4月13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全省化工园区确认名单,共51家园区在列。
陕西省
2019年10月,《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修订版)》通过有关省级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审并对外发布,该标准仍分为必要条件和评分项两大部分。其中必要条件是对化工园区合法合规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直接列为不予认定的化工园区。
广东省
2018年2月起,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的要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4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16家承接园区进行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