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曾某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2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曾某某种植的芹菜、荠菜、菜心等三个品种蔬菜进行抽样送检。经贵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出曾某某种植的芹菜中含农药毒死蜱,实测数据为0.24 mg/kg。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3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将审查结果反馈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意见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退回作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曾某某作出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健康,对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坚强后盾,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岗镇王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龙岗镇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农药绿三刀牌“32%滴酸•草甘膦”和除草皇牌“32%滴酸•草甘膦”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涉嫌经营假农药。随后将该线索移交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当日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两种农药进行抽样送检,由贵州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以上两种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为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为28,020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 没收经营的劣质农药绿三刀牌“32%滴酸•草甘膦”65桶、除草皇牌“32%滴酸•草甘膦”107桶;② 没收违法所得6,500.00元;③ 处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28,020×2.2)计61,644.00元。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劣质农药流入市场会对农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危害,直接侵害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重点执法监管对象。该案旨在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安新区高峰镇姚某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6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中,发现姚某某设立在马场农贸市场的流动摊位和车辆(贵A3X98G)上有其经营的标称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规格:5 kg/壶,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497)等14种农药,且姚某某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姚某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查实姚某某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销售上述14种农药,无违法所得,上述14种农药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7,325.68元。
【处理结果】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① 没收草甘膦异丙胺盐等上述14种农药;② 处5,2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行政执法机关紧盯乡村集市、农资忽悠团、流动摊点等执法监管弱点盲区,及时查处农药违法行为,确保了广大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使用上安全、放心的农资。
四、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息烽县某农资经营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7日,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养龙司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内经营的霜脲.百菌清(规格:100 g/袋,生产日期:20200506,质量保证期为2年)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该店无法提供上述农药的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及相关销售资料,没有执行该农药的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该农药质量保证期到期后,仍然放在经营门店内的货柜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库存10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所经营的该农药产品应当按照药劣质农药处理。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① 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霜脲.百菌清10袋;②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有效震慑了其他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净化农药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规范、指引作用,对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