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药经销商对“正规产品”拒之门外,这种“逼良为娼”的行为为产品添加隐性成分“推波助澜”。有些企业为了迎合经销商,达到增加销售、获取利益的目的,便“绞尽脑汁”打“擦边球”以逃脱查处。企业在提供合格的产品同时,提供与之配套的“1+1”式农药“联体包装”,三证齐全的正规产品,一般而言经得起抽查和检验,但与之配套的“赠送品”、“非卖品”等大多美其名曰“增效剂”,十有八九“暗藏玄机”,所谓“赠送品”、“非卖品”,其实就是地地道道的“违规品”,甚至是“违禁品”。
近日,湖南某地执法部门在一农药经销商处发现了大量的“联体包装”产品,将标有“特效增效剂”、“必须添加使用”、“免费赠送”字样的“非卖品”抽样送检,检测结果证明该“非卖品”含有农药有效成分氯虫苯甲酰胺。由于是“非卖品”,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部门是“左右为难”。其实,正规产品只是“羊头”,“非卖品”才是“狗肉”。正规产品之所以效果好,起关键作用的就是氯虫苯甲酰胺。“非卖品”虽然没有直接产生“违法所得”,但正规产品所产生的所得因它当然也就是“违法”的。此举既违法添加了隐性成分,又侵犯了美国杜邦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给予从严从快查处是必须的!生产企业应该受到处罚,经销商也应该受到处罚。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任何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都必须“有法必依”,都必须“执法必严”,都必须“违法必究”。《农药管理条例》将“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这两种情形定性为“假农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是“以假充真”。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是助剂使用缺乏法规监管,另一方面以助剂名义销售的假劣农药为害案例却不断发生。一些宣称具有神奇效果的助剂,实际上是依靠隐性成分发挥作用。由于在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助剂添加的规范和标准,不要求登记农药助剂成分,农药执法检查中也不抽检助剂成分,因此一些厂家便采用“联体包装”等做法,将隐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剂袋中,然后贯以五花八门的非农药名称以逃避抽检。近年来,这种违法现象在农药市场屡见不鲜,而且呈多发态势。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农药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是我国农药行业出现的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应该“重拳出击”,坚决而果断予以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