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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农药进出口政策介绍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 日期:2022-02-16
 

我国是农药出口大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是我国重要的农药贸易市场,2020年农药出口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是我国农药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澳大利亚是我国农药出口的第三大市场。随着农药对外贸易的不断加大,我国农药行业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企业需要对出口目的国的农业、文化、市场进行全面了解,特别是对农药登记法规、农药进出口政策等需要有更多地深入研究。本文汇总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农药进出口政策,为行业提供参考。


美国农药进出口政策介绍


1.1  美国农药管理概况


美国于1947年通过《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The 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FIFRA),代替1910年的《联邦杀虫剂法》。FIFRA强调农药贸易过程中质量的保证,规定了农药登记要求和标签内容。FIFRA要求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对目前已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农药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EPA设立了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防治办公室(Office of Chemical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OCSPP)、农药项目办公室(Office of Pesticide Programs,OPP)具体负责美国农药管理工作。


1.2  出口政策


FIFRA第17条规定农药和器械进出口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对于在美国已注册过的农药,出口必须贴有EPA批准的标签;对于仅用于出口的农药不需要在美国注册,对于这类农药产品,出口商必须了解并遵守FIFRA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应向EPA提交国外购买者确认声明(Foreign Purchaser Acknowledgement Statement,FPAS,以下简称FPAS),FPAS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EPA标识号;国外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产品和活性成分的基本信息,如CAS号等;国外采购商签字的声明,注明该产品未在美国注册使用且不能在美国销售的说明及英文翻译件;出口商必须提交一份签署证明,确认在出口商获得国外采购商签署的声明之前,出口并未发生。EPA随后将该信息通知进口国的指定国家当局。


制造商向EPA提交FPAS报告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交每批次的FPAS报告,若提供每批货物的FPAS报告,出口商必须在收到签署的声明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或在出口日期前向EPA提供签署的FPAS和每次出口的随附证明。二是提交FPAS的年度报告,若要提交PFAS的年度报告,出口商在年度报告中需要提交该公历年首次出口签署的FPAS及该年度出口货物量汇总表。年度总结报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由出口商签署,包括在该日历年内向国外购买者出口的每批农药的日期以及出口的国家和地区信息。


如果出口农药登记证被取消,则需要通过国家主管部门通知其他国家的农药管理部门,表明该农药登记已经取消,并提供其他已注册的可以替代该农药的产品。


1.3  进口政策


1.3.1  美国境内使用农药的进口要求


关于农药进口,法案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任何进口农药或设备不得掺假、贴错标签或以其他方式违反FIFRA;第二,所有进口的农药和设备,都必须是在EPA注册的企业中生产的产品(包括在美国境外的生产企业)并注明生产企业编号。生产商负责向EPA提交年度生产报告;第三,FIFRA第17(c)(1)条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法规禁止在没有完整的EPA农药和设备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of Pesticides and Devices,NOA)的情况下进口农药。即当一批农药或设备进入美国时,在提交入境文件的同时,CBP必须收到EPA NOA要求的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口。


总之,EPA规定,若一种产品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境内使用,除了一些由EPA确定的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几乎没有风险的“最低风险农药”规定的活性成分及惰性成分外,其他都需要按照FIFRA第136条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才可以进口到美国。


1.3.2  仅用于出口的农药的进口要求


在美国未注册的农药不可以进口到美国,但进口农药仅为了出口的情况除外。法案第17(a)条允许销售及进口未经注册的农药或活性成分,如该农药或活性成分仅供出口,并已按国外买家的规格制备或包装。即只有在确定了国外购买者并提供了出口产品的规格后,才可以进口此类化学品。


澳大利亚农药进出口政策介绍


2.1  澳大利亚农药管理概况


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是负责评估和登记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药品的政府机构,成立于1993年。在此之前各州和各地区政府都有自己的注册要求,APVMA的成立旨在统一所有农业和兽医用(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AGVET)化学产品的注册。其主要职责是统一进行所有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AGVET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制定农业和兽医用化学品国家注册计划(National Registration Scheme for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NRS),与各州和各地区政府就化学品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合作;鼓励和促进实行国家统一的化学品管理的使用程序;评估在澳大利亚销售使用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与国外农药管理部门和国际机构交换有关化学品及其使用的信息。总的来说,APVMA负责监管澳大利亚的AGVET化学品以及含有这些化学品的产品。


2.2  出口管理


1992年农业和兽医化学品(行政管理)法(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Act 1992)第69D部分规定了在澳大利亚出口农药的注意事项,规定APVMA在接受到出口农药的书面申请和规定的费用后,若同意出口,则向进口国家提供一份证书,列明农药出口产品预期用途、使用范围等信息。若不同意,需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拒绝的理由。如果APVMA发现农药注册申请被拒绝或者已被暂停或取消注册,APVMA应主动告知进口国相关管理部门相关信息,以及拒绝、暂停、取消或施加这些条件的原因。


2.3  进口管理


2.3.1  进口情况概述


1992年农业和兽医化学品(行政管理)法规定了农药进出口相关要求。规定不得向澳大利亚出口未经批准或者未豁免的活性成分,不可向澳大利亚出口未注册的农药产品或者未豁免的农药产品。在进口过程中委托人可将活性成分或农药进口到澳大利亚,但如果委托人在接受委托时既不是澳大利亚的居民,也不是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者,则不能将农药进口到澳大利亚。而农药的进口如果有合理理由或者APVMA的书面许可证则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约束。在提交进口申请时,进口商需在进口14天前向APVMA提交申请进口许可,其中包括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进口目的、进口数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APVMA在收到进口许可申请14天内评估申请许可信息,相应作出签发进口同意书、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


2.3.2  国际公约中所列农药进口要求


1992年农业和兽医化学品(行政管理)法第69B部分规定,国际公约中所列农药,如《鹿特丹公约》附件三所列农药进口到澳大利亚时需提供以下信息:(a)进口到澳大利亚农药(含原药、母药和制剂)的登记信息;(b)进口到澳大利亚农药的制造和使用信息;(c)进口到澳大利亚农药的其他交易信息,如州与一个地区或多个地区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农药交易信息。在提供信息时要保证信息的正确性。


2.3.3  在其他国家禁限用农药的相关进口要求


根据1995年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管理)条例(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5),若进口的农药是在出口国禁限用的农药,出口方应向澳大利亚提交放行通知单,其中包含进出口国家名称,官方联系方式,以及化学品的通用名称、IUPAC名称、CAS号码以及有效成分、功能等信息。在MSDS中还应包含化学品的毒性、防护措施以及解毒方法等信息。


日本农药进出口政策介绍


3.1  日本农药管理概况


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根据1971年制定的《农药取缔法》对农药进行管理,以“保护人民健康”和“保护人民生活环境”为目标。根据《农药取缔法》规定,日本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3.2  出口政策


《农药取缔法》规定用于生产、加工、制造、进口、出口的产品,都需在日本登记注册。若出口未在日本注册的农药时,应向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农产品安全管理处提交该农药在进口国已经登记或允许进口的说明。


3.3  进口政策


《农药取缔法》第二条规定,生产制造或者进口的农药产品必须按照《农药取缔法》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农药不得制造或者进口。MAFF规定为确保进口农药的安全性,农药从生产、进口到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农业化学品管理法》执行。


3.3.1  进口农药无需注册情况


如果某一种农药被MAFF认定对人类生存环境以及动植物没有危害,则不需要登记便可制造或者进口。为检验、研究目的生产、加工、进口农药时,不需要根据《农药取缔法》第3条第1款进行注册。


3.3.2  进口农药提交材料


向日本出口农药时要填写MAFF提供的进口清单(https://www.maff.go.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7.pdf),提供进口目的地,有效成分化学名称、通用名、规格和数量、生产商所在国家与名称。进口商需向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农业安全管理处提交农药进口申请。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农产品安全管理处确认提交的农药进口申请的内容,审核通过后,盖章并交付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清关时向海关提交或者出示农药进口申请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3.3  《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所列农药进口


2018年8月MAFF结合农药进口结果制定了《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规定进口《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中所列农药时,除提交农药进口清单外,还需提交一份单独的表格(https://www.maff.go.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3.pdf),说明申请进口的农药已列入《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中共列出242种农药,其中包含2甲4氯、甲草胺、敌百虫、2,4-滴、克百威、百草枯等农药。


3.3.4  未列入《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农药进口


若进口其他未列入《农用化学品进口清单》的农药,则需向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农产品安全管理处提交单独的农药进口申请书,其中包含进口农药有效成分、进口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https://www.maff.go.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0.pdf),农林水产省消费与安全局农业安全管理处对提交的申报表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送交进口商。在清关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申报单。


小  结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农药管理时间较长,拥有较为成熟的农药管理体系。对于农药的出口,规定在本国内注册的农药或者在进口国注册且能找到登记信息的条件下才可以完成出口行为,与我国的农药出口政策一致。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农药进口政策较为严格,规定只有在本国内取得登记证才可以进口。但是也有一些其他情况,如在美国以出口为目的的进口,在日本以检验、研究目的的进口、被豁免的农药产品的进口不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申请人在进口前向官方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在申请中说明农药用途、规格等信息,审批同意后便可进口。

我国是农药出口大国,中国农药在保护全球植物健康、保障世界粮食安全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在世界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保障贸易交流,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稳固发展。了解不同国家的农药进出口政策,可以帮助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准确快速的实现农药贸易交流。

作者:南芳1,曲甍甍2,武丽辉2(1.中国农业大学;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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