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的研究表明,2.48 万亿吨碳存储在陆地生态系统内,其中,1.15 万亿吨存储在森林生态系统内,光合作用使得森林发挥着碳汇作用。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工业排放二氧化碳达总量的24%~36%。据测算,每去除一吨二氧化碳,造林再造林的成本在 10 美元到几十美元之间,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储存技术的成本在 100~200 美元,直接空气捕获的成本甚至高达几百美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报告显示,要实现巴黎协定 1.5℃的升温愿景,除了节能以及零碳能源等措施,只能依靠负排放技术。而林业碳汇作为低成本的负排放技术之一,在碳中和过程中至关重要。
目前,林业碳汇交易大致分为管制市场、自愿市场、非市场机制三种类型。其中管制市场的项目范围是指造林再造林,其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造林和再造林,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经核证的减排量”(CER)抵消等量的碳排放量。自愿市场是指:经特定认证标准的确认和核证,成为自愿减排信用(VER),作为企业或个人抵消碳排放量。项目范围包括了城市森林项目、改善森林管理项目与草地管理项目等。而非市场机制是在本国建立详细复杂的碳核算系统前提下,以全国平均水平的碳核算为参考水平,根据林业行动结果由双边或多边政府付费,付费方不需要取得项目减排量或用来抵消,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才能获得相关费用。
目前林业碳汇已经被纳入全球主要碳信用机制。林业领域在过去五年中签发了最多的碳信用,占全球碳信用总量的 42%。新西兰2008 年最先将林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后来逐 步将常规能源、交通燃料、工业气体、废弃资源处理、农牧业等所有部门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林业碳汇对新西兰减排的贡献比例达到25%~30%。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林业碳汇,如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森林资源保护以及加强森林经营,取得了较大进展。2020 年末,我国森林覆盖率达22.96%,森林面积达 2.20 亿公顷,森林蓄积量超过 175 亿立方米。我国对林业碳汇的发展定位日渐清晰,2007 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说明,将林业归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范畴;2014 年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指出,要提高森林碳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碳排放 交易市场;2018 年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研究建立有关森林碳汇的市场化补偿制度;2021 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目前我国林业碳汇仍处于试点推动阶段,从前期的发展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林业碳汇产权保护缺失。国家和集体是森林资源的所有者。目前,我国参与交易的林业碳汇产权,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一种公权力,不具备转让、买卖等个人私权力性质,林业碳汇交易合法性缺乏保障。现有法律规范层级不高,目前我国缺乏规范林业碳汇进行交易的法律条文,现有的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制度,各试点省市制定的有关林业碳汇的制度办法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对林业碳汇的规范发展产生阻碍。
市场交易不够活跃。除发电行业外,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强制性的碳排放配额管理机制,碳抵消需求少,导致林业碳汇项目数量不多,交易量小。为确保试点控排企业履约,7 个试点省市碳排放 配额发放较为宽松,控排企业配额足够使用,企业对林业碳汇的需求不大。福建碳市场自开市以来,仅完成 270 万吨左右的林业碳汇交易量,而尚未完成的存量超过 800 万吨。
价格被长期低估且波动较大。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碳汇价格在 8~40 元 / 吨人民币不等,而欧盟地区的碳汇价格接近 45 欧元 / 吨,换算成人民币约为 350 元 / 吨。由于各碳交易试点市场尚未建立有效的连接机制,各自交易价格差距较大。
林业碳汇项目融资困难。林业碳汇项目风险较大,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复杂,计入期较长(20-60 年),期间碳汇林无论是生物学变化还是交易政策等方面均存在可变性,尤其是林木生长过程中面临多种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相应的林业碳汇保险欠缺,影响林业项目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碳金融创新滞后。各试点市场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但主要停留在“首单”效应上,缺乏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市场交易产品多是现货产品,推出的托管、回购、质押等业务也主要基于碳现货开展。上海、湖北等试点地区探索推出的基于现货的远期产品,总体交易清淡,金融化程度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