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毒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和WHO/FAO的高毒农药新定义,即农药有效成分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为剧毒和高毒的基础上,农药有效成分具有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和导致严重或不可逆的人类和环境危害,以及列入有关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有效成分均视为高毒农药。2015年1月,欧委会根据(EC)No 1107/2009法规,率先提出含77个农药有效成分的《替代产品名录》。要求各成员国于2015年8月开始,针对名录中产品新的登记,混剂、标签拓展时,寻找更加安全的替代产品,逐步淘汰名录中产品。
欧盟在(EC)No 1107/2009法规附录Ⅱ第4部分中列出7个标准,只要一个有效成分符合这7个标准中的1个,则会被列入《替代产品名录》。这7个标准分别为:① 在有效成分/使用分类的群组中,该有效成分的ADI、ARfD或AOEL显著低于多数已批准的有效成分;② 满足被视为PBT(persistent、bioaccumulative & toxic;持久性、生物富集和毒性)物质标准中的2个(例如persistent和bioaccumulative,bioaccumulative和toxic等);③ 综合考虑有效成分的内在负面影响特性(如发育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等),加之使用/接触方式等,仍然可能引起担忧,例如对地下水存在很高的潜在风险,甚至需要非常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采用广泛的个人防护设备或需要充分大的缓冲区);④含有显著比例的非活性异构体;⑤ 按照(EC)No.1272/2008条款的规定,其被划分为或将被划分为致癌物类别1A或1B(如果该有效成分根据1107/2009法规附录Ⅱ 3.6.3部分的标准没有被排除);⑥按照(EC)No.1272/2008条款的规定,其被划分为或将被划分为生殖毒性类别1A或1B(如果该物质根据1107/2009法规附录Ⅱ 3.6.4部分的标准没有被排除);⑦ 假如根据欧盟或其他国际同意的试验准则的评估资料,或由官方评估的其他可以得到的资料或信息,该物质被认为具有干扰内分泌的特性,从而可能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该物质根据1107/2009法规附录Ⅱ 3.6.5部分的标准没有被排除)。
欧盟高毒高风险农药替代的基本原则包括:田间药效和靶标作物产量无明显差异;保护产品化学的多样性以减少抗药性产生;明确授权小作物使用的后果;无显著的生产应用和经济效益的缺欠;比被替代产品对人类和环境有显著低的风险;取得替代现有高毒产品试验示范的基本经验。
对于风险小的有效成分,在其技术资料充分的条件下,对其药效、化学多样性、经济价值、对人类和环境毒性的风险进行比较,决定其是否可以替代现有《替代产品名录》中的有效成分。
表1详细列出了《替代产品名录》中的77个有效成分,其中包括一些热点或大宗产品等,如环丙唑醇、苯醚甲环唑、氟环唑、草铵膦、高效氯氟氰菊酯、烟嘧磺隆和噻虫啉等;甚至新近开发的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类杀菌剂吡唑萘菌胺也被纳入其中。
希望国内企业在开发产品时能慎重考虑列入这一名录的产品以及欧盟成员国淘汰此名录产品的进展。因为这些产品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内在毒理和环境毒性特性原因被列入名录的,未来的替代使用可能对它们的市场产生影响。
表1 欧盟《替代产品名录》(含77个有效成分)
来源:现代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