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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案:转基因应按规定标识,否则可能被罚到停产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澎湃新闻 日期:2014-12-25

  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悉,该草案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媒体监督、对违法者的罚款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

  对于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修订草案作出新规定。

  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爆发。修订草案对这一模式做出鼓励,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修订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何区别等问题,修订草案未予规定。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除了上述修改,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

  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上海福喜事件这类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过去在法律责任中处于盲区,此次则被纳入规定;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等。

  另一方面,罚款幅度也有调整。

  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一万元,与此相似,“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二万元至五万元”。某些已规定惩罚原则且“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规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修订草案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且首次设置“上不封顶”式处罚。此次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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