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公布了市政府令第266号,关于《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特别对转基因豆制品做出规定,要求此类豆制品需贴有明确标识。
为进一步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深圳市政府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通过公开向各部门、豆制品生产者、豆制品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经多次研讨商议完成。修订后的《规定》对豆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创新和质量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包装、标签、是否载明转基因标识等,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规定》中明确规定,深圳市外生产的豆制品在该市销售的,应当符合《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此外,豆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为豆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并且对“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依据包装面积大小设定下限要求。同时,对于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若干规定》加重了处罚力度,分别设定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确保豆制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