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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将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4-06-10

    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

    文件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予以处罚。经有资质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其次,文件对赠送“过期农药”行为进行了界定。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过期农药产品且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赠送、奖励、捆绑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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