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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农药助剂监管日益严格
责任编辑:杨晓玲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4-04-25

    随着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世界各国对于农药本身甚至其所含的微量杂质也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当下,欧美发达国家对农药助剂的使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一些国家还明确规定,在农药制剂中限用或禁用苯类有机溶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类表面活性剂,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

    欧盟的有关法规规定,严格禁止将壬基酚及其聚氧乙烯醚衍生物作为助剂添加至工业产品及农药制剂产品中;在家庭洗涤用品、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纸浆及纸制品、农药制剂及农用化学品、工业清洗用品等产品的配方中,壬基酚及其聚氧乙烯醚衍生物的含量必须低于0.1%。

    美国EPA此前发布清单,将农药助剂分为4类进行管理,要求提供相关登记所需资料,并根据进展情况不断更新清单内容。其中,Ⅰ类助剂属于已经证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助剂,涉及苯胺、石棉纤维、氯仿、苯酚等42种化合物,目前已不允许继续使用;Ⅱ类助剂具有潜在毒性或是有资料表明具有毒性的物质,涉及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腈等65种化合物,大部分需要由该国认定的毒理机构进行检测;Ⅲ类助剂属于未知毒性的近1100种化合物,正在对其进行毒理学和生态学资料评估;Ⅳ类助剂属于毒性很小或几乎无毒的助剂,涉及160种化合物,在应用方面面临的限制较少。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助剂的管理,美国近期在原4类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农药助剂分成用于食用农产品或农作物以及非食用农产品或农作物两大类,并且要求对所有用于食用农产品或农产物的助剂,制定明确的残留限量或相关的豁免规定。美国还借鉴其他行业的研究结果,在风险评价之后正式公布了可以用于食用农产品或农作物的助剂清单、用于食用农产品或农作物以外的助剂清单,以及可用于绿色食品的助剂清单。

    我国《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行业标准HG/T 4576-2013》已经颁布,该标准于3月1日开起正式执行。这就意味着在农药助剂的监管方面迈出一大步,也使各企业和监管单位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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