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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的农药伴侣和增效剂究竟是何物?
责任编辑:汪建沃 来源:湖南省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3-02-28
   记得有一年春晚上演了这么一个小品:宫廷玉液“其实就是二锅头兑的白开水”。时过境迁,时下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将这一小品“翻版”,打着“营销技巧”的幌子,推出五花八门的“黄金组合”农药,到底是正规农药有效,还是“赠送品”有效,农民对此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令人“啼笑皆非”。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防治效果、扩大防治范围,达到增加销售、获取效益的目的,便“绞尽脑汁”打“擦边球”、逃脱查处。企业在提供合格的产品同时,提供与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瓶”的“1+1”农药“联体包装”,大瓶、大袋产品,一般而言经得起抽查和检验,小瓶、小瓶等“赠送品”美其名曰“增效剂”,十有八九“暗藏玄机”,所谓“赠送品”,其实就是“地地道道”的“违规品”,甚至是“违禁品”。这种害人害己、损农伤农的“营销技巧”不可取,此风不可长,应当急“刹”之。
   一般而言,农药原药不能直接应用于农作物病虫草害的防除,只有将有农药活性的农药原药与相应助剂加工成制剂才行。农药助剂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该农药产品的某些性能。常见的农药助剂有增效剂、渗透剂、粘着剂、湿润剂等,一般可以在生产中直接加到农药制剂里,其本身虽不能发挥农药有效成分的作用,但可以提高药效或保持农药产品质量稳定,实现“锦上添花”的效果。
  据专家称,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不要求登记农药助剂成分,农药标签标示上尚未要求标注农药助剂成分,农药执法检查中也不抽检助剂成分。于是,一些厂家便“别出心裁”采用“联体包装”等做法,以“黄金组合”、“农药伴侣”、“增效剂”、“赠送品”、“非卖品”等名义在农药主包装外设置独立小包装助剂的情况在除草剂、杀虫剂中频繁出现,将隐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剂”袋中以逃避抽检。助剂本身是合法添加物,合适的助剂也的确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如增强药剂渗透性、增大作物叶片表面附着力等,从而增强药剂的防治效果。但一些厂家为助剂打上独立包装,除了为增加卖点的考虑外,大多数是借独立包装的掩护行添加隐性成分之实,是违法的行为。这种典型的违规做法成了违法添加的“重灾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不能让这种违法行为成为假冒伪劣农药的“避风港”。
   众所周知,农药打假的对象是假农药、冒牌农药和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假农药有三种情况: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成分与标签标示不完全相同的农药。劣质农药也有三种情况: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内人士指出,一方面是助剂使用缺乏法规监管,另一方面以助剂名义销售的假劣农药为害案例却不断发生。一些宣称具有神奇效果的助剂,实际上是依靠隐性成分发挥作用。由于在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助剂添加的规范和标准,不要求登记农药助剂成分,农药执法检查中也不抽检助剂成分,因此一些厂家便采用“联体包装”等做法,将隐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剂袋中,然后贯以五花八门的非农药名称以逃避抽检。这种“掩耳盗铃”的违法行为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农药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是我国农药行业出现的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应该“重拳出击”,坚决而果断予以取缔。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刹住这股“歪风”,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加大对这一类产品的抽查和查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与农药管理,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针对农药助剂的规范文件或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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