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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及评审原则(三)
责任编辑:张文君 来源: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日期:2013-01-15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评审原则:

3.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有效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

(1)技术有效性审查

A.基础、前提;

B.室内活性:靶标、数量、方法、结论;

C.配方筛选:目的意义、是否符合实际、方法、一般相加或增效;

D.田间药效:方法符合标准、施药时期、施药方法、对照药剂设置、统计分析、防效范围;

E.防效范围:除草在90%以上;杀真菌在80%以上;杀虫85%以上;卫生杀虫剂达到A或B级;

F.示范及使用情况综合报告:不同区域使用、使用登记剂量、面积、防效与小区试验的差异、防效要求。

(2)技术安全性审查

A.当茬作物:不同作物品种;生长发育、产量和品种;室内选择指数>2;田间倍量下,未产生药害。

B.邻近作物:挥发、漂移、淋溶、径流、确认安全距离或防范措施。

C.对非靶标生物:重点是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生长发育、生殖繁衍;花期或授粉昆虫活动期。

(3)抗性审查:抗性风险评价。企业提交抗性研究资料;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性监测方法;预防措施
;高抗品种可替代性评价。

(4)风险性审查:综合技术审查结果。登记的必要性和应用前景;规避或解决高风险因素,例如施药剂量、次数、时期、应用地区、后茬间隔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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