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省对农用物资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由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混为一体,导致此次招标采购“流标”。
近年来政府采购农用物资的规模和品种不断扩张,成为影响市场走向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农药为例,据统计,2001年政府采购农药的总额不过1亿元,到今年预计全年政府采购投入大约20亿元。众所周知,农资流通环节过多、链条过长是导致价格居高不下的主因之一,而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压缩中间环节,节省中间费用,让利于农,让利于企。对农用物资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把控不好,会“弊多利少”,甚至会“适得其反”。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最通用的方法之一。
招标采购可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它们的基本的做法是差不多的,其主要的区别是招标的范围不同,一个是向整个社会公开招标,一个是在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中招标。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采购过程由供应商调查和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合同授予等阶段组成。
而定点采购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了定点采购。定点采购既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又简化了采购环节。 根据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看,一般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定点采购单位。
定点采购的直接标的不是一定数量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是一个或几个供应商,其最终标的也是货物、工程或服务,但却是不定期、不定量的,这是与招标采购中其他做法的不同之处。定点采购中招标和签订订货合同通常是两个分离的过程,不像一般招标采购中,招标结束后直接签订供货合同,而且一般招标采购中的合同是单一的,而定点采购中的合同有多个。
现行的农药政府采购体制其实也已经暴露了一些弊端,最突出的有三点:一是目前低价采购原则有可能会影响到中标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二是防治时效性欠缺,政府采购往往流程较长,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时间紧迫,经常的情况是农民拿到药后已经贻误了最佳时机;三是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猫腻”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行业发展。如果将政府招标采购与政府定点采购混为一体,就更加使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失去公正性。
招标采购不等于定点采购,这是政府实行的两种不同采购形式,在实行初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但是在不断创新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的运作及监督体系极为重要,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才会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