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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药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趋势和规则(三)
责任编辑:杨永珍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2-11-21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标准总概

    国际农药标准联席会议专家联合评审-粮农组织于1963年开始制订农药标准,1999年修改并实施新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最新版于2010年修订公布,2011-2012年又有新的补充为统一规范农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国际标准,自2002年起联合召开标准评审会议和颁布农药标准,由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专家评审标准提案和认定相同产品。

    相同产品认定

    新程序实施后制定的标准仅适用于其资料已经FAO/ WHO评审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但可通过相同产品认定扩展适用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

    企业参与

    只要符合申请要求,任何农药企业都可申请农药标准制修订和相同产品认定。除提出制修订申请外,农药企业可要求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复审已评审的标准,并对现行或提议的标准制定程序和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申请制订国际标准和相同产品认定的总体要求:
    (1)申请条件:产品在至少一个国家登记;已有国际贸易;
    (2)有效成分及相关杂质的分析方法:已完成小范围验证,并需申请CIPAC国际方法
    (3)相同产品申请须为已有按新程序制定的国际标准的产品

    所需资料基本要求:
    (1)标准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新标准草案,或者是对标准有关的声明;
    (3)支持新标准的资料,或支持标准扩展(相同产品认定)资料;
    (4)如申请制订FAO/WHO联合标准,申请人须声明适用于两个应用范围的资料是否相似以及制剂标准是否应用于农业和公共卫生两方面。

    申请卫生用产品标准或相同产品认定需先申请WHOPES药效评价:
    任何其它有助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标准联席会议审定标准草案的信息资料。标准草案中所有条款都须按照标准格式编写(手册第5-9章)。

    新程序下FAO/WHO 农药标准的制订决定于以下因素:

     (1)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质量;
    (2)有关国家对该农药产品危害性和风险性以及药效评价资料;
    (3)WHO/PCS对该农药产品危害性和风险性意见;
    (4)WHOPES 对药效的评价意见(申请WHO 农药标准);

    相同产品认定原则:产品质量不低于首家产品
    比较的内容(原药/母药)
    全组份:有效成分≥ 首家,相关杂质 ≤ 首家,非相关杂质 < 0.3%首家 或<50%首家生产限量;如果首家某一非相关杂质0.1%,第二家0.3%可以认同, 但若首家无此非相关杂质,就是新杂质(>0.1%的杂质都要考虑),则不能认同。
    毒性:急性毒性(LD50%)不能大于首家2倍(或剂量差别不能大于2个数量极) ,不能有增加毒性级别的差别;环境生态毒性不能大于首家5倍)或剂量差别不能大于2个数量极)。

    相同产品认定程序:两级法
    一级认定:全组份和理化性质比较 (大多数情况下)
    二级认定:毒性比较 (急性毒性和致突变试验比较,2010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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