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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鹏飞:推进农药产业升级需要管理创新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网 日期:2012-11-14

    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之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言辞谆谆地表示,中国农药行业要实现转型升级,必须加强管理。应从政策设计上明确取向,从农药登记方面强化审批引导,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监管执法应全程长效等多方面入手,以这次新条例修订为新契机,加速农药行业转型升级。

    在近期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农药交流会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对即将出台的新《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他认为,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其贡献不容置疑。中国农药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农药的管理、服务和宣传,已不适应农药产业、农业生产和公众知情的发展要求。

    管理要能解决问题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药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隋鹏飞说:“农药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最根本的是离不开法规,最令人信服的是能解决问题。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将赋予农药管理新内涵和新要求。结合我国农药和农业实际,农药管理工作应从引导产业升级、强化审批控制、设立经营许可、落实执法威严等多方面入手,解决目前业内存在的使用超剂量、部分作物无药可用、经销商主导用药、洋品牌得宠、基层执法尴尬等问题。”
   
    管理要注重引导

    隋鹏飞表示,“我国农药行业现行的一大现象是:做得较好的企业常抱怨做不大做不强,做得不好的企业留恋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和证件不愿退出。农药产业升级推进速度不尽人意,特别需要从政策设计上明确取向。”

    如何破除发展制约,引导产业升级,隋鹏飞强调:一是借鉴创业板鼓励企业创新的做法,允许任何人申请新农药登记,不受生产企业定点核准的限制,在未正式投产前,其登记证可以像股票一样转让,直至到生产企业为止。二是全面开放委托加工、分装,推动资源共享,为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创造条件。三是允许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向其他生产企业转让其登记资料,加快主动退出农药行业的速度。四是单列专项出口登记。同时,加大力度深化国家和地区间农药登记管理合作,推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试验资料和农药登记证的互认,为我国农药在境外登记优化软环境。

    对于农药登记方面要强化审批引导,隋鹏飞表示,农药登记管理要从单纯依靠对登记资料审评的做法,转向在严格登记资料要求的基础上,对登记审批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增强公信性、科学性、引导性和国际性。要实施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登记后产品实施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监测评价,并以此决定是否续展或退出。为了解决部分作物“无药可用”的问题,可以采取政府补助、试验协作、资源共享和特定登记要求等措施,调动企业在蔬菜等小宗作物上登记农药的积极性。
                    
    管理的关键是建立良好秩序

    “面向农业稳定发展和公众安全关切,中国农药有两件大事要彻底解决:一是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卖药的问题,二是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用药的问题。”隋鹏飞认为,新《条例》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就是要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卖药的问题。这一规定既是国际通行惯例,更是我国现实急需。现在的关键是,怎样实施好这一制度设计。

    隋鹏飞说:“至少要做到并做好几项基础工作,一是把现有的近35万个经营店数量控下来,必须严格经营人员资质和经营条件要求。二是确保掌控经营底数和做到产品流向可追溯,特别是要控制好高毒农药经营,要加快推进农药流通监管的信息化。三是要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连锁经营等营销模式,要有相关的扶持政策措施跟进。四是确保监管服务部门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寻租’,要有严厉的惩处规定。”

    农药监管执法应全程长效

    对于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隋鹏飞认为:农药监管执法应是全程完整的,不仅是突出在生产和经营环节,还要前移到登记过程;监管执法应是查罚并举,不仅是注重一阵风似地检查抽查,还要处罚惩戒有威有效;监管执法提倡“堵疏结合”,不仅是突出堵的见效快,还要注重疏的见效长。

    隋鹏飞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在落实执法威严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规定。如在登记环节,一旦发现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假报告,立即取消其资质,并对单位进行处罚,不给予改正的机会。在生产环节,对制假者,不论其生产数量多少,一律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禁业规定,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和批准其新增产品登记。对未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一律按假农药论处,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实施召回制度,对企业发现产品有问题,主动召回并消除影响的,可免于或减轻责任。更加强调政务公开、资源共享和协调互动,以提高执法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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