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9日举行的全国农药交流会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透露:“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将赋予农药管理新内涵和新要求。结合我国农药和农业实际,农药管理工作应从引导产业升级、强化审批控制、设立经营许可、落实执法威严等多方面入手,解决目前业内存在的使用超剂量、部分作物无药可用、经销商主导用药、洋品牌得宠、基层执法尴尬等问题。”
在农药登记方面:严格评审登记要求,全面开展助剂的评价,效果和安全并重。农药登记将不再受生产企业定点核准限制,任何个人可以申请新农药登记;在正式登记前,增加公示期。建立退出机制,允许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向其他生产企业转让其登记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借鉴创业板鼓励企业创新的做法,农药登记证可像股票一样转让,直至流转到生产企业为止;强化审批引导,在严格登记资料要求的基础上,对登记审批管理全过程控制,增强公信性、科学性、引导性和国际性。实施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登记后产品实施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监测评价,并以此决定是否续展或退出。解决部分小作物“无药可用”的问题,采取政府补助、试验协作、资源共享和特定登记要求等措施,调动企业在蔬菜、特色种植等小宗作物上登记农药的积极性。
在生产委托加工方面:全面放开委托加工的审批,推进行业生产资源共享,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出口方面,单列专项出口登记。优化境外登记环境,加强与不同的国家间的合作,加大力度深化国家和地区间农药登记管理合作,推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试验资料和农药登记证的互认。
加快GLP实验室建设。
经营环节,新《条例》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格经营人员资质和经营条件要求,把现有的近35万个经营店数量控下来;做到产品流向可追溯,加快推进农药流通监管的信息化;引导和促进连锁经营等营销模式;确保监管服务部门不能经营许可管理中有任何形式的“寻租”。
处罚方面:在登记环节,一旦发现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假报告,立即取消其资质,并对单位进行处罚,不给予改正的机会。在生产环节,对制假者,不论其生产数量多少,一律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禁业规定,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和批准其新增产品登记。对未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一律按假农药论处,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实施召回制度,对企业发现产品有问题,主动召回并消除影响的,可免于或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