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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农药能否召回需要政府运用强制性制度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危丽琼 王云立 来源:中国化工报 日期:2011-10-09

    “眼看今年的农药需求淡季就到了,可我店里还有前几年进的几十千克的农药马上就要过期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河南一家农药经销商的负责人告诉CCIN记者。据CCIN记者了解,多年来,过期农药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农药市场。


  目前,在我国的农药产业链上,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后通过分布于城乡各地数十万家经销商进入市场,销售给农村用户。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经营情况的变化,经销商无法及时将采购的农药销售出去,产品就存放在经销商那里。因此,过期农药主要集中在经销商手中。


  据黑龙江省农科院农药专家赵海滨介绍,虽然以前的《农药管理条例》对过期农药的处理有一些规定,比如,对过期报废农药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没有指定具体的实施部门。过期农药难以处理,不但成为农药市场的一大难题,而且也成为危害环境的重大隐患。


  为此,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对过期农药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似乎是解决了过期农药的回收处理问题。但是,CCIN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企业都表示,过期农药的召回实施起来并不会那么顺利。
  
  
  经销商之难: 生产企业只接受少量退货
  
  
  按照《条例》的规定,召回过期农药的路径从经销商开始,也就是经销商要负责把过期农药返回给生产企业。


  一位农药专家告诉CCIN记者,需要召回的过期农药基本都存放在农药经销商那里。因此,要召回过期农药第一承办人其实是经销商。


  对此,经销商却有难言之处。


  山东一家农药经销商告诉CCIN记者,农药生产厂家常常会给经销商设定一个退货的限额,一般不能超过销售额的5%。如果经销商过期农药超过了这个限额,生产企业就不接受退货。“在与厂家签订销售协议时,我们一般都要接受厂家提出的退货上限,约定退货的量,并且退货的运费还要由经销商承担。”这位经销商说,虽说现在要建立过期农药的召回制度,但如果没有一个规定让生产企业改变原来的做法,我们也没有办法。


  此外,就算是经销商能够自己出钱把过期的农药退回生产企业,但农药本身的费用能不能退也是个问题。


  湛江农药行业协会会长周守聪说,生产企业接到退回的过期产品后一般只是按其价值给经销商换货,用同类产品换过期农药,退款则根本不可能。


  “这样一来,经销商损失了运费和市场价格变化的收益不说,换回来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市场所需要的,未来的销售也会存在不确定性。这进一步加大了我们的成本。”上述山东的经销商说,正因为如此,以前,很多经销商对于量不大的过期产品就干脆不退货。


  于是,经销商或者偷偷地卖给不知情的用户,或者自己改日期再销售。在南方一些农药销售集中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修改过期农药标签的机器。还有不法的经销商甚至直接将过期农药丢弃,带来严重后果。


  当然,生产企业对此有另一番说法。


  邢台市农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的田科长向CCIN记者解释说:“给经销商设定退货上限也是生产企业经营的需要。因为经销商往往在年初向企业订大量的货,但只付一部分预付款,这样占用的是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如果经销商每年要货的数量都远远超过了其销售能力,假如大量过期农药被退回,这样无疑会给生产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


  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梁天辅则表示,生产企业很难单独完成过期农药的回收处理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经销商的配合。“在销售环节,我们很难控制经销商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控制过期农药的量有多大。”梁天辅说。
   

  生产企业之难:处理成本恐致破产
  
  
  面对过期农药的召回制度,一些生产企业虽然很认同,但却表示要承担这一任务有很大的难度。


  江苏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华告诉CCIN记者,召回处理过期农药会增加生产企业的处理成本。“企业一般将无法再利用的回收农药作为‘三废’进行处理,这自然会增加企业‘三废’处理工作量和费用投入。”


  邢台市农药有限公司的田科长表示,对于过期农药的召回,其实他们企业现在已经在这么做了。比如有的农药保质期2年,如果到了时间经销商还没有销售出去,企业出于回款的资金压力,自己就会主动将这部分农药召回。一般来讲,乳油等产品比较稳定,实际的保质期可以超过2年,如果被召回,企业会检测产品的各项指标,如果哪些有效成分含量不够了,就会增补添加相应的成分,缺多少补多少,经过这样回收处理后的产品仍然符合质量要求,可以继续进入市场。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农药,如马拉硫磷,即使采用召回制度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马拉硫磷本身是低毒的,但时间长了会产生毒性很高的异马拉硫磷等物质。一旦产生这样的物质,召回后就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这样的产品所需的费用并非所有生产企业都能承担的。打个比方,1吨农药售价2万元,如果要处理1吨过期的产品,所需费用可能达到5万元。这样农药企业损失了产品,同时还要赔上巨额的处理费用,这足以让任何一个农药企业破产。况且,对于这些过期农药的处理技术,并不是任何生产企业都具备的,可能要交给有资质的专门公司来处理,这其中的费用就更难控制。所以基于这样的情况,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就必须保持协调,按需生产,按需进货,及时将农药销售给用户使用,这样既避免召回,也避免企业灾难性的损失。”田科长说。


  湖北的一家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也告诉CCIN记者,由于分散在各农资供应点的过期农药有时候只有很少的量,很多时候运输、回收处理的成本往往高出农药本身的价值。因此,生产企业很难有积极性来做这件事。


  此外,生产企业处理召回的过期农药还面临很大的技术难题。华南农业大学农药专家徐汉虹教授说,过期农药不同于其他过期产品,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并非只是药剂的有效成分下降这么简单。因为农药产品成分复杂,在长时间保存中可能降解、转化产生新的有毒物质。如乙酰甲胺磷本是种低毒农药,过期后却可能变身为甲胺磷这种高毒农药。处理起来就需要相关的技术。

  
  实施之难: 没配套措施远远不够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技术部一位负责人认为,在过期农药的召回处理过程中,农药生产企业当然要承担起主要责任,但经销商也要像销售时负责产品流通一样负责把过期产品从基层渠道和消费者手中回收过来。“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做保证。”


  据CCIN记者了解,目前国家只是说要建立过期农药的召回制度,但这个制度包括什么内容、涉及各方的责任是什么、政府的什么部门来监管过期农药的召回和处理等等都还是个未知数。


  华阳农药的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职能部门要承担起规范过期农药的处理行为、监督过期产品处理过程的责任,应出台具有可执行性的过期农药产品处理的管理办法和过期农药强制召回制度,指导农药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民进行过期农药的处理,避免简单掩埋、焚烧和倾倒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只有大家都把自己份内事情做好了,过期农药的处理也就水到渠成、可以无忧了。”因此,他建议,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将企业召回的过期农药打开包装后重新进行质量检测,根据检测的情况进行分别处理。“有些农药虽然过期,但有效成分还在。这部分农药不能简单地处理了事,应该允许生产企业对其重新进行调配,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进行销售。但这需要一个制度来保证企业不会简单地改一下标签就再销售。”他说,对于过期农药的召回过程及召回后的处理,应由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通过对市场上农药产品的质量抽检来进行控制。


  张清华也表示,过期农药召回后能回收利用的应该允许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对于无法进行回收利用、甚至已经发生变异的过期农药,要按照“三废”处理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当然这需要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来进行控制,相关的政府部门也需要尽到监管责任。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而在整个过期农药召回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还是费用问题。以前,过期农药都是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来进行集中处理,虽然费用比较高,但大多是政府买单。但新的过期农药召回制度明确表示,费用要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承担。对此,企业认为,国家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制度。


  广西一家农药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农药企业现在的生存状况已经非常非常艰难,为了给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如果不能暂缓推行农药回收制度的话,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中通过补偿机制来帮助和鼓励企业进行过期农药的召回处理。否则,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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