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地里稻子长势喜人,收成快到,却害起了害虫,丰收化为泡影,于是95户农户将农药生产商、批发商和销售商都告上了法庭。8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济南某农药公司在十五日内赔偿曾某等95名原告211170元;被告肖某、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始,吉州区兴桥镇的农民曾某等100余农户在被告肖某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的济南某农药公司生产的<氟>"永锐"牌氯氰菊酯农药,价格为每支6元,共计购买了4307支。使用一段时间后,村民们发现该药打不死虫,害虫照样玆生,早稻大面积的被虫吃掉,产量严重减产,100余农户遂投诉到吉州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检验该种农药不合格。之后,被告济南某农药公司代表及该药的批发商陈某、销售商肖某共同到村里查看现场,并与村民协商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尚有95户农户未得到赔偿,经过多次催讨遭拒,无奈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济南某农药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陈某认为,本人不是生产商也不销售商,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当驳回对本人的诉请。
被告肖某认为,“我每年都是在陈某处批发农药均未发现有质量问题。没想到今年的农药有质量问题,对农药的真假我也无法鉴别,也没检测的设备和条件,我也是一个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济南某农药公司生产的<氟>"永锐"牌氯氰菊酯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已经证实,因此,被告济南某农药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等人购买了该产品,导致无法防治虫害,造成水稻减产造成损失以及购买该农药支付的价款进行赔偿。被告肖某是该农药的零售商,被告陈某是该农药的批发商,应当对自已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在被告济南某农药公司,被告肖某、陈某对原告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济南某农药有限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