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发布关于进口星天牛、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紧急检疫措施法案,该法案自签署之日第22天后正式生效。
该法案规定:
一、针对来自阿富汗、中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朝鲜、马达加斯加岛、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台湾、越南等已发生星天牛、光肩星天牛,且没有采取官方控制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树杆或根基直径大于10毫米的寄主植物(附件1)进口,同时,针对树龄超过两年的人工矮化植物,必须满足在网孔直径小于1.6毫米网室或温室内隔离种植两年以上等检疫要求(详细规定见附件2)。
二、针对来自星天牛、光肩星天牛传入偶发区,且将该两种天牛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采取官方控制的欧盟地区,则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非发生区,要求随附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植物或植物材料产自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非发生区,且经检验未发现星天牛、光肩星天牛。”
2、针对已发生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管制区,则禁止树杆或根基直径大于10毫米的寄主植物进口,同时,针对树龄超过两年的人工矮化植物,必须满足在网孔直径小于1.6毫米网室或温室内隔离种植两年以上等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