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0328第1号通知,将部分修改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修改摘要如下:
1 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了农药灭螨醌、氯酯磺草胺、抗倒酯、啶虫丙醚、嘧草醚、苯氧菌胺以及灭锈胺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2 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删除方便面类成分规格中规定的酸值以及过氧化值的测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