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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违法行为分析及管理条例修订方向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1-02-23

    根据农业部农药监督抽查的情况显示:在抽检的1947个农药样品中,合格样品1631个,合格率为83.8%,比2009年农药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82.6%提高了1.2个百分点;抽检出假农药185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9.5%,占不合格样品的58.5%。

  农药违法现状及监管创新

  农药质量违法三个方面的特征

  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132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2%。此外,未检出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大部分是常规农药品种。

  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93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9.4%;有2个检出国家禁止使用农药对硫磷;添加高毒农药的有48个,占51.6%;添加聚酯类农药的有18个,占19.3%;添加有机磷农药的有38个,占40.9%。

  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144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5.6%。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有68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的47.2%。

  对于农药质量违法的案件,目前的做法主要是立案处罚、责令收回所有农药、责令整改,在实践中发现,效果最好的是让那些销售质量不合格农药的经销商,让他将相关的农药宣传贴在消费市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农药监管上五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强化高毒农药监管。具体表现在,监督抽查时将高毒农药成分作为必检项目;十个部门联合行动打击违法制售高毒农药行为;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加强高毒农药源头管理。

  第二,实行检打联动。为了在检查出问题的同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对农药的监管开始注重查找问题、实施检打联动、强化协调互动。

  第三,做好展销会的监管。具体来说,会前审查参展单位的资质、参展产品的合法性、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会中检查发现问题,制止违规行为,收集相关信息;会后统计分析,根据展销会信息查找非法生产经营源头。

  第四,实现资源共享,多形式打击假冒伪劣。不仅要在平时进行抽检,还要网上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同时在网上公布登记核准产品的标签,还要建立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

  第五,推行农药补贴,挤压假冒伪劣农资的市场空间。具体表现是政府对重点农作物进行用药补贴,推广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比如2010年江西免费发放1亿元无水稻用药;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等。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针对农药市场监管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全面搜集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已形成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工作。

  本次管理条例的修订,在修订方向上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生物农药以及其他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二,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和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第三,建立农药淘汰机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目录,并及时予以调整;第四,鼓励、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生产水平,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体来说,农药管理条例将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农药登记管理变化情况

  一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二是完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已经在我国登记并使用十年以上的非限制使用类农药,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风险可控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组成成分相同的农药登记,或者申请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剂量的农药登记时,可以使用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授权的资料。

  三是完善变更登记。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名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四是强化政务公开。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的下列内容: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并于生产的标准一致。

  农药生产管理变化情况

  一是不将农药登记作为企业定点核准的前提条件。

  二是将取得农药登记证作为申请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是明确委托加工和分散管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企业与受委托企业均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并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并向加工、分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以中文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以多个商标误导使用者;标签标准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农药包装过小,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管理六个方面变化

  一是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相关的经营场所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是对限制使用农药施行布局规划。定义:主要指杀鼠剂、高毒剧毒农药,以及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存在较大潜在危害风险,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具有较高技术要求的农药。部局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将公布《限制使用农药目录》。

  三是完善农药经营台账管理。验明供货商和经营者的资格;购买台账、销售台账;限制使用农药:详细记录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及购买者相关信息;农药经营者不得分装、加工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销售未包装或者为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四是规范农药运输管理。明确实行农药运输分类管理制度;运输农药应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查验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保存运输凭证;确认包装符合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是强化农药进出境监管:对农药进出境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目录的农药进出境,应对申请办理放行通知单。

  六是协调农药管理与危化品管理:为在条例中明确农药中的危化品管理特殊管理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制定部门。

  使用管理五个方面变化

  一是支持专业化使用。鼓励农药生产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

  二是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管理。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的购买、贮存和使用情况,并向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三是实施农药减量行动。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剧毒、高毒农药的施用量。

  四是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使用剩余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做好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是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定。农药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办法。

  监督管理将有七个方面变化

  一是建立监督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二是授予监管部门监管手段。

  三是明确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四是建立检测和淘汰制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测;监测结果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农药使用指导、登记再评价的依据;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企业应当作出说明;根据评审结果做出禁用、限制使用等决定。

  五是将未登记的农药或已登记的限制使用农药在规定的区域外销售的,按假农药论处。

  六是完善农药广告审查。部分阶段农药广告由发布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七是明确对所查处的假、劣农药等农药废弃物处置。

  法律责任方面将有四个方面变化

  一是明确了监管部门和技术单位的违规责任。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处罚额不小于20万元;有证生产假劣农药,对单位处罚额不小于10万元,同时对主管人员处罚5-1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所有证照;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被吊销许可证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农药进出境放行通知单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进出境放行通知单办理申请。

  三是价格对不正当手段的打击力度: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农药登记产品试验或质量检验的结构。

  四是细化处罚规定。根据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规定,设定相应的罚则,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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