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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需要通过五关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1-08-01

    农药作为人为释放到环境中的特殊有害物质,其对人类、环境的安全性一直是各国政府管理的重心。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农药生产国和 PIC 公约、 POPS 公约的缔约国,对农药安全性的管理非常重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与海关联合实施贸易监管措施,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药对外贸易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农药进出口必须过五关。

第一关:农药登记管理

    农药登记管理是我国农药管理的核心,是农药对外贸易实施贸易管制的基础,也是保证我国出口农药质量的法律保障。按规定在中国生产的农药包括进口到中国的农药,都必须向中国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质量标准、毒性、药效、残留和环境等方面审查获得批准登记后才能流通和使用。关于农药登记管理,中国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5 项;有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使用、评价准则、试验方法、农药包装、农药命名在内 6 大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 841 项等等。

第二关: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我国政府对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环节实施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的管理。经营资格分两类:外贸流通经营权与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分别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制管理。同时要求从事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的贸易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备案,通过审查方可从事农药对外贸易活动。

第三关: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管理农药出入境的法律凭证。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保证从我国出口的农药产品按照国际粮农组织( 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有关农药规格对其功效、表现、危害及风险进行了科学的评估。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我国对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实行 “ 一批一证 ” 的贸易监管方式,即每一批进出我国国境的农药产品,都需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第四关:境外农药登记证明

    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同时也是我国农药产品在境外通关时,证明其安全性的重要文件,境外海关在核实 “ 境外农药登记证明 ” 的真实性后验放。

第五关: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

    出口农药产品检验是指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我国法定的商检机构的依法检验,内容包括产品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相关的农药技术规范各项指标对出口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检验单证,海关凭检验单证验放。各农药贸易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同时出口的农药产品还必须申请商检机构对农药产品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以减少农药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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