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等产品将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责任编辑:中国农药网 来源:中国农药网 日期:2011-07-15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期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粮食、化肥、农药等产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人民币(下同);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